(2015)沙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清明与被告张显光、刘显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清明,刘显明,张显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白清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明,男,汉族。被告张显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清明与被告刘显明、张显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清明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清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白清明负担。审 判 长 叶小燕人民陪审员 苏 炜人民陪审员 杨丽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官 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