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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清明与被告张显光、刘显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清明,刘显明,张显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白清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明,男,汉族。被告张显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清明与被告刘显明、张显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清明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清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白清明负担。审 判 长  叶小燕人民陪审员  苏 炜人民陪审员  杨丽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官 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