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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桥民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全绪与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张明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全绪,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张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桥民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周全绪,个体运输业主。被执行人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襄阳捷顺达公司,机构代码78448810-3)。法定代表人张晓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明毅,个体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襄阳捷顺达公司、张明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毅在2015年4月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全绪案款4400元及迟延利息456.61元(依法计付至2015年5月8日)、交纳执行费50元、诉讼费2629元,但被执行人张明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2×××27的账户中已被冻结的储蓄存款划拨7535.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