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执字第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姚德过与陕西新秦双龙和田玉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过,陕西新秦双龙和田玉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11号申请执行人姚德过,男,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新秦双龙和田玉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姚德过与陕西新秦双龙和田玉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姚德过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未民初字第0599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万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陕西新秦双龙和田玉工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