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长申与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申,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存。上诉人李长申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长申又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长申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长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长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宏审 判 员 郑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