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郑超与王学强、第三人张玉英、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超,王学强,张玉英,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郑超,男,生于1978年8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231978********。委托代理人李静,女,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学强,男,生于1962年8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李文珍,女,生于1978年7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宿舍。第三人张玉英,女,生于1954年1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231954********。第三人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昌华,男,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住济南市长清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金明,男,生于1963年10月8日,汉族,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郑超与被告王学强、第三人张玉英、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郑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超负担。审 判 长 张君凤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