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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云汉灯饰有限责任公司诉齐齐哈尔市建华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云汉灯饰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建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79号(2015)建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云汉灯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医院。法定代表人梁喜才,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2015)齐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医院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齐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光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