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增全与郭佳宝、吴凤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增全,郭佳宝,吴凤梅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91号原告胡增全,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告郭佳宝,男,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被告吴凤梅,女,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7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宫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