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晓与王元圻、路建龙、杜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王元圻,路建龙,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672号原告李晓,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元圻,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路建龙,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军,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原告李晓与被告王元圻、路建龙、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