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晓与王元圻、路建龙、杜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王元圻,路建龙,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672号原告李晓,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元圻,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路建龙,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军,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原告李晓与被告王元圻、路建龙、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