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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尹某某,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得良,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