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高丽娜与周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144-1号申请人:高丽娜,女。被申请人:周娜,女。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宿埇民保字第1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高丽娜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娜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西昌南路怡海花园1#楼0309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娜所有的皖LXXX**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及皖LXXX**号奔驰牌越野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王伟所有的皖LXXX**号保时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理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