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17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范慧新审 判 员 常 静人民审判员 牛怀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