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668袁志勇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68号罪犯袁志勇,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湖南省常宁市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株石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袁志勇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20日、2013年12月30日两次经本院裁定减刑共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袁志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岗位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考核得分7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志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志勇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1日至2015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