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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钱万斌与被告杨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万斌,杨生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钱万斌(又名钱万兵),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被告杨生龙,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万斌与被告杨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钱万斌以起诉时漏列原告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万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