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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督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清明与邹会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清明,邹会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督字第7号申请人周清明,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祁阳县黎家坪镇黎兴花园1栋1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303217634。被申请人邹会元,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祁阳县黎家坪镇荷叶塘村12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5003037178。申请人周清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邹会元尚欠申请人柴油款3009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欠条。现申请人周清明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邹会元偿还欠款3009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清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邹会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周清明人民币3009元,以及应承担的诉讼费人民币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