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常艳霞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艳霞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89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艳霞,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交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交城县天宁镇奈林村村委委员兼出纳。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阳、钟群,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艳霞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交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艳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判令其违法所得190048.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常艳霞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的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常艳霞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米守福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