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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玉金与俞红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金,俞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金。被执行人俞红峰。原告王玉金与被告俞红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4)东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俞红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玉金工程款115000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东执民字第85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于2015年5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王玉金同意被执行人俞红峰于2015年5月21日支付工程款30000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85000元,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二、若被执行人任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次已执行到位30000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恢字第818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何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