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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林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省天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抚松县公路建设管理处、第三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天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县公路建设管理处,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林民初字第9号原告:吉林省天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法定代表人:张传军,男,总裁。委托代理人:郭宇,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生,吉林省天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富林街。被告:抚松县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抚松县香江路300号。法定代表人:王恩政,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学泳,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浦东路4488号。法定代表人:段甲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英,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天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抚松县公路建设管理处、第三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天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00元,减半收取3087.50元,由原告吉林省天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俊韬审判员  陈凤明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