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国生与向网海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国生,向网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生。委托代理人吴苏江,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网海。上诉人许国生因与被上诉人许友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国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国生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国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许国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唯立审 判 员 陈 卫代理审判员 金晔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包 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