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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茂荣与河南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荣,河南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51号原告李茂荣,洛轴一小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梁超,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河南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付6号1幢1306号。法定代表人柴建洛,职务:总经理。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付6号。法定代表人郭兰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李淑芳,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荣诉被告河南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荣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茂荣承担(免交)。审判员 赵 娴审判员 张玮玮审判员 张通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