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泊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巧玲,苏凤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金巧玲,女,汉族,农民,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泊头市寺门村镇潘屯村38号。被告苏凤利,男,汉族,农民,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泊头市寺门村镇潘屯村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巧玲与被告苏凤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巧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巧玲负担。审判长  马春发审判员  耿艳海审判员  商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