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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运中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永济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有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济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运中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永济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永济市东丰路。法定代表人:王秀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有福,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永济市。本院在执行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运仲裁字第01号裁决书永济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黄有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有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仲裁委员会(2012)运仲裁字第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