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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姚铭与颜昌茂、颜家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铭,颜昌茂,颜家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姚铭。委托代理人孙加倍,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昌茂,驾驶员。被告颜家成,个体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铭与被告颜昌茂、颜家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铭于2015年5月28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铭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