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凯与夏超、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夏超,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57号原告杨凯。委托代理人董卫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超。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45号中铁科技大厦11-12层。负责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福全(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特别授权代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原告杨凯诉被告夏超、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凯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超、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杨凯自行承担。审判员  石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