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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铁岭市金特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董良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金特源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良富。本院在执行(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29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金特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良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中,因被执行人董良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世光审判员 : 刘 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庆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