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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桂通与郑国喜、郑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通,郑国喜,郑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726-1号原告林桂通,男,汉族,1960年6月25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程琪,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国喜,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翁贤光,连江县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榕,女,汉族,1991年2月10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通与被告郑国喜、郑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桂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榕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通撤回对被告郑榕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海云人民陪审员  谢逞辉人民陪审员  郑梅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家煊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