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继兵与陈广平、马迎春、尤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80-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尤某某,男,汉族。本院高某某与陈某某、马某某、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马某某、尤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马某某、尤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1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400元、保全费3320元、执行费882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所保全的财产目前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