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邦与王永平、王永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邦,王永平,王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刘邦,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永平,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咏霞,又名王永霞,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9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平、王咏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邦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9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80元及申请执行费947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依法委托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对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执行人王永平)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拍卖。以最高价204400元拍卖成交。对于剩于借款本金495600万元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王咏霞、王永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邦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王咏霞、王永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