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执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武标与程民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标,程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060-1号申请执行人陈武标,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4日,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程民锋,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日,初中文化。陈武标与程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韩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100元和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4100元并已付当事人。剩余债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韩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少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