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臻,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胶州市广州北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孙淑妹,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标的额为108299.58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前将所有案款付清;二、申请执行人当庭向本院提交程序执行申请书;三、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在期满2年内我们(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兆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