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啸与李光荣、何满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啸,李光荣,何满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林啸,农民。被告:李光荣,农民。被告:何满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啸与被告李光荣、何满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