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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啸与李光荣、何满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啸,李光荣,何满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林啸,农民。被告:李光荣,农民。被告:何满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啸与被告李光荣、何满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