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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民终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忠远与攀枝花市河门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570号上诉人王远忠,男,194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上诉人王远忠不服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5)攀西民初字第56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一审裁定载明:王远忠诉称,攀枝花市河门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改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老职工的医保费应由企业解决,因攀枝花市河门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无钱缴纳职工的医保费,当时很多老职工上访市政府要求解决此事,后经西区区领导答复,先由老职工个人垫付企业应缴的医保费,待企业有钱后再退还给职工。起诉人王远忠代攀枝花市河门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医保费,但其垫付的医保费至今未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攀枝花市河门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代缴的医保费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远忠所起诉的纠纷属于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对王远忠的起诉,不予受理。王远忠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老职工的医保应由企业解决,攀枝花市河门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租金,还在营利经营。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河门口商场进行改制,其中职工的医保待遇是企业改制中的重要事项,相关问题应按照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处理,王远忠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永相审 判 员  冯明钢代理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