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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一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酒泉中泰伟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瓜州广汇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酒泉中泰伟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广汇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一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酒泉中泰伟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火路(原铁管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伟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双平,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学琦,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州广汇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火车站北侧。法定代表人陈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平,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酒泉中泰伟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伟业)与上诉人瓜州广汇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州广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酒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后,中泰伟业和瓜州广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泰伟业的法定代表人张伟忠、委托代理人王双平、周学琦,上诉人瓜州广汇的委托代理人骆峰、杜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酒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酒泉中泰伟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81674元,上诉人瓜州广汇能源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02.3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银伟代理审判员  陆 路代理审判员  马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尔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