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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7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岳保兰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昆刑执字第7723号罪犯岳保兰,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01)德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保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以(2001)云高刑复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349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16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岳保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岳保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财产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岳保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保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