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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聂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269号原告:聂某,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生。被告:胡某,女,汉族,1986年7月7日生。原告聂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于2015年5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宏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