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钟义与汪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义,汪安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钟义,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汪安林,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义诉被告汪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义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