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宁宝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宝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26号罪犯宁宝霜,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武法刑初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认定宁宝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宁宝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宁宝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缴纳全部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宝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