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01号原告:夏某某,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胡光标,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时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