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声涛与林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声涛,林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张声涛,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珠,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声涛诉被告林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撤诉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张声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