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春峡、熊亚军与张淑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峡,熊亚军,张淑芳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春峡,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熊亚军,男。系刘春峡丈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淑芳,女。委托代理人马联社、程芳芳(实习律师),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人刘春峡、熊亚军因与被上诉人张淑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亚军及其与刘春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阴高松,被上诉人张淑芳的委托代理人马联社、程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用1950元,由熊亚军、刘春峡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