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姜某某,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已经自动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