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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姜某某,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已经自动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