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曹某某,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街道XX教育组。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