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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雨林诉被告孙志成、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林,孙志成,牟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刘雨林。委托代理人刘永礼(系刘雨林父亲)。被告孙志成。被告牟玉平。原告刘雨林诉被告孙志成、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雨林于2015年5月28日以提供不出孙志成的详细地址,等查找到孙志成的确切地址后再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雨林负担。审判员  师亚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