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9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常德市博大化工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中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博大化工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97-1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博大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德市鼎城博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市中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博大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中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508号裁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执字第0041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中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中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收入5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