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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金月与南阳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月,南阳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李金月,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都司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张超硕,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复生,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涛,河南振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定有,任公司副经理。原告李金月与被告南阳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娄 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