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安商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亚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商初字第0010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宇、许荣军,该行职员。被告:黄亚明,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亚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审判员 周大韦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桑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