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徐敏与李燕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李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40号申请执行人:徐敏,农民。被执行人:李燕燕(又名李艳艳)。徐敏与李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艳艳与孙大文(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李艳艳所应偿还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被执行人李艳艳及其配偶孙大文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艳艳(李燕燕)及其配偶孙大文银行存款6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