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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富正华与陈宝根、叶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富正华。委托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根。被告叶利娟。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富正华诉被告陈宝根、叶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原告富正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元观审 判 员  吉 强人民陪审员  龚贤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