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伟与刘夏媚、施昌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刘夏媚,施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刘夏媚。被执行人:施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夏媚、施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夏媚、施昌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伍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伟支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00元,执行费24400元,但被执行人刘夏媚、施昌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夏媚、施昌平的银行存款22256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225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永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