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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剑峰与张安生、陈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峰,张安生,陈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85-1号原告:刘剑峰,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张安生,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陈爱琴,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安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峰诉被告张安生、陈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安生、陈爱琴在银行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安生、陈爱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郭 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