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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卓坤诉钟汉彪、李瑞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卓坤,钟汉彪,李瑞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叶卓坤,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钟汉彪,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瑞承,男,1989年6月5日出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汉彪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借款本息1122979元给申请执行人叶卓坤;被执行人李瑞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15206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7453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钟汉彪、李瑞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并向银行、房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钟汉彪、李瑞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紫法执字第31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清海审判员  邓初源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翘英 百度搜索“”